被迫簽署不合理的婚姻契約該怎麼辦?

(發佈時間:2014-12-16 18:36:10)

Q:
阿梅與丈夫結婚三年,丈夫因為工作不穩定,所以家庭開銷幾乎都是拿阿梅結婚錢的儲蓄來使用,連丈夫玩股票的錢都是跟她拿的。因工作關係,阿梅和丈夫分居兩地,而現在阿梅想回娘家住,可是她的丈夫擬定了一份契約書,要求阿梅先跟他去區公所簽下這份契約書,簽完才讓她回去。雖然契約書的條件對阿梅很不利,而且很不合理,但為了小孩子好,阿梅本來想簽下契約書,但是阿梅的親戚卻對這件事抱著不同的看法,跟她說:想回娘家還要先簽這種契約書,如果妳回娘家的話,妳丈夫肯定會隨便找個理由把妳休了,而且妳還沒辦法爭小孩子的監護權。婆婆跟你丈夫住一起,房子登記在婆婆名下,妳回家還要付租金不是很奇怪嗎?
因為這些事,讓阿梅現在很煩惱,如果她現在簽了契約書,之後不回去的話,她丈夫能夠拿這張契約書告她嗎?會被法官採用嗎?另外,有人說法官都會把小孩子的監護權判給爸爸,所以小孩子就一定會被丈夫搶走嗎?還有丈夫玩股票的錢都是她結婚前存的錢,這些錢能夠拿得回來嗎?
阿梅的丈夫想要阿梅簽署的契約書如下:
一、房子登記在媽媽名下,誰都沒有權力決定房子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方式。 二、每個月薪水的60%或70%拿來負擔兩人的家庭與生活開銷,另外還要自付租金一萬元,以及水電瓦斯和管理費。
三、不能太頻繁回娘家。
四、心甘情願幫忙分擔家庭事務、做家事,例如,掃地、拖地、洗碗、煮飯、倒垃圾、廚房及家居環境整潔、清洗被單、床單,以及三個人的衣服。做事要勤勞,不要計較。
五、不能對丈夫和小孩子亂發脾氣,無理取鬧。
六、不能計較小叔沒工作。
七、工作要穩定,而且不能失業,不要因為吃不了苦就一直換工作,進而影響家裡的經濟狀況。
八、不能離家出走,擅自拋棄家庭。
九、不可以沒有先跟家人講一聲,就把小孩帶出去,而且不回家。
十、對待父母要懂得尊重、孝順,並且要不時噓寒問暖,例如,長輩生病時要多負責照顧,並且要加倍關心,盡子女應盡的義務。
十一、提供近期的全身健檢報告。
以上各點,如果有任何一項沒有達成,就必須無條件離婚,並主動拋棄孩子的監護權。另外,因為結婚時沒有申請「夫妻財產分開制」,所以之前玩股票如果賠錢的話,必須依「夫妻財產共有制」,共同承擔。
A:
我們大愛徵信社設有感情婚姻處理部門,有最專業的諮商人員,歡迎遇到感情婚姻煩惱的民眾撥打我們的免費諮詢電話,我們將用最真誠的態度來協助您,提供您最實用的建議。依據我們豐富的感情婚姻處理經驗,針對阿梅的一連串問題,以及婚後契約書問題,大愛徵信社的專業人員,做了以下的分析:
一、一般來說,婚前或者婚後所簽定的協議書或切結書,如果是約定子女該跟誰姓、家庭事務的分擔、自由處分金(丈夫給妻子或妻子給丈夫的零用錢)、婚後住所、生活費用的負擔等內容包羅萬象,這些項目在法律上都是具有效力的,可以於契約書中規定。不過,除了這些不牴觸法律的事項之外,如果要另外與配偶附加契約書內容,則必須注意該契約書是否「違反善良風俗,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」。我國法院對於婚前或婚後契約書以「無條件離婚」或「未成年子女離婚後父母親權行使歸屬(即子女監護權歸屬)」為效力之情事,多因為其「違反公序良俗」,而判定無效。所以,阿梅丈夫所寫的契約書在法院中基本上是沒有效力的,除非阿梅有其他可供判決離婚的事由(參考民法第1052條規定),否則阿梅的丈夫不得擅自以違反契約書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。
二、離婚後的財產,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五條規定,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時,並未約定適用的財產分配方式,就直接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,也就是夫妻雙方都能夠自由運用、管理、收益自己的財產;而夫妻的財產可以分成兩個方面:一是婚前財產(結婚時屬於夫或妻的財產)、二是婚後財產(婚姻關係中夫或妻所取得的財產),婚姻關係結束後或是改定財產制時,就會依據現存的婚後財產再扣除婚姻中所負的債物、因繼承、贈與及慰撫金等非雙方共同努力而來的財產,其他餘額將平均分配給夫妻兩方,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。
三、在阿梅的案例中,如果阿梅的丈夫玩股票的錢來自於阿梅的婚前財產,基本上我國法院雖認為夫妻間的錢財很少存在著借貸關係,但若有證據可以證明那些錢是自己婚前工作所得,並且能證明存在借貸的關係,則阿梅仍可向先生請求返還。若無法證明那些錢是阿梅借給丈夫的,則只要證明所支出的費用為阿梅自己的婚前財產,而自己是以婚前的財產來清償婚姻關係中的債務(丈夫的債務),雖然丈夫無須補償,但仍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。
四、另外在子女監護權的部分,原則上是在作成離婚協議時,由夫妻雙方約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(監護權之行使),如果雙方在離婚時沒有作成協議、協議不成,或者是協議不利於子女時,依《民法》第1055條,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改定之。因此,如果夫妻離婚後,才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之問題,並且子女的監護權歸屬也必須符合子女最佳利益,並沒有一定判給男方的狀況。
五、最後大愛徵信社要給阿梅的建議,如果丈夫一直沒有工作,但仍欲維持婚姻,阿梅可以向丈夫約定,或是依《民法》第1010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法院改用《民法》1044條的「分別財產制」,可以避免日後財產分配上的問題。而契約書雖無法律上效力,但也要防止丈夫會利用此契約書作為佐證,例如契約書中的第五條,就有可能會變成將來判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時的證據之一(可以證明阿梅會常亂發脾氣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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